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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博体育官方网站最新!中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发布种子5起

2024-04-24 12:2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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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博体育官方网站最新!中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发布种子5起习总强调“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生动深刻阐释了案例的重要示范和引导功能。4月22日发布的2023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覆盖专利、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种、反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等知识产权类型,涉及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国内外知名品牌、数字经济、种业等众多新时代的重点领域和行业,体现司法保护的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人民法院把握高质量发展主题,严格保护科技创新成果,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人民法院加大保护力度,以法治之力呵护创新创造。“丹玉405号”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对多次实施侵权、重复侵权,侵权故意明显的企业,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有效增强农业科研者的信心。“香菇多糖”侵害技术秘密案探索了传统道地药材技术秘密的认定和非法利用技术秘密的赔偿问题,对传统中医药的守正创新具有积极意义。

  二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涉“青少年模式”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回应社会对青少年保护的关切,引导网络服务提供者自觉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网络义务和社会责任。“基本殡葬服务”拒绝交易纠纷案针对殡葬行业公用企业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和中小企业利益。

  三是探索新技术、新业态、新领域中的裁判规则,服务新经济新动能。科技创新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对既有的社会生活规则不断提出挑战,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面临着新技术与新思维的双重考验。今年公布的案件中涉及导航电子地图数据的著作权保护、数据非法抓取及交易转卖的制止等新问题,人民法院积极探索裁判规则,明晰权益保护边界,服务保障数字经济。

  四是加强平等保护,积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在“西门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米其林”商标侵权案、“拉菲”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力打击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依法维护外国权利人合法权益,及时回应外国投资者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关切。

  五是加强衔接协作,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覆盖领域广、涉及方面多,从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到仲裁调解、行业自律、公民诚信等环节,这就需要不断完善保护体系,加强协同配合,构建大保护格局。今年发布的案例中既有行政司法衔接的案例,也有法检配合的案例。涉“人脸识别”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明确了专利无效行政程序中权利要求修改幅度、修改方式、修改目的的要求,促进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涉“长高电新”商标恶意诉讼司法惩戒案中,人民法院在依法惩治知识产权权利滥用行为的同时,还将当事人涉嫌滥用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线索移送人民检察院,积极推动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监督职能和提出检察建议。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持续深入践行习法治思想,围绕公正与效率天博TB,不断提高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的质量和效率,以知识产权审判的高质量发展,有力服务和支撑中国式现代化。

  一、西某股份公司、西某(中国)有限公司与宁波奇某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终312号民事判决书〕

  二、拉某酒庄与南京金某酒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终313号民事判决书〕

  三、北京中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苹某电脑贸易(上海)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行终556号行政判决书〕

  四、辽宁丹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凌海市农某种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青岛连某农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2907号民事判决书〕

  五、北京四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百某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民终421号民事判决书〕

  六、北京微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简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粤民终4541号民事判决书〕

  七、刘某生、刘某侵犯著作权罪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3)沪03刑初23号刑事判决书〕

  八、南京汉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帝某制药(江苏)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初3444号民事判决书〕

  九、小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某、深圳市云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03民初423号民事判决书〕

  十、深圳市腾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与北京爱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2)津0319民初23977号民事判决书〕

  1.安徽荃某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袁某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皖民初2号民事裁定书〕

  2.郑州某研究所与陈某群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豫01知民初865号民事判决书〕

  3.敦煌某良种有限公司与乌兰浩特丰某种业有限公司、郝某军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内01知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

  4.山东某种业有限公司与大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甘01知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

  5.五家渠市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洛阳狄某化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2023)兵06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

  6.猴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长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长某科技股份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司法惩戒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湘01司惩4号决定书〕

  1.浙江吉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与威某智慧出行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等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2436号民事判决书〕

  2.北京金某安全软件有限公司与上海萌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沪民终281号民事判决书〕

  3.四川华某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扬州宇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3)藏知民终1号民事判决书〕

  4.江苏久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启迪清某(上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青01知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

  5.盐某制药株式会社与石某集团欧某药业有限公司确认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终4号民事判决书〕

  1.上海碧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苏州诗某生物日化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238号民事判决书〕

  2.株式会社纳某与顺平县某购物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277号民事判决书〕

  3.盼某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鑫某门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终209号民事判决书〕

  4.米某集团总公司与上海米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鄂知民终190号民事判决书〕

  5.利某有限公司、斯某体育用品(中国)有限公司与南昌伟某实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赣民终127号民事判决书〕

  6.拜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拜某(天津)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津民终314号民事判决书〕

  7.北京快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与贵州快某搬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黔民终261号民事判决书〕

  8.贝某技术有限公司与阜城博某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11民终2075号民事判决书〕

  9.滨州市沾某冬枣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灵武市富某枣产业专业合作社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宁01知民终8号民事判决书〕

  1.云南杨某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云某(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京民申215号民事裁定书〕

  2.龚某平与某研究院、杨某明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鲁民终2685号民事判决书〕

  3.王某玉与海南链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川知民终253号民事判决书〕

  4.苏某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与爱某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中国电某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黑民终528号民事判决书〕

  5.鹤庆杨某银楼有限公司与鹤庆县八某原创手工银品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云民终2088号民事判决书〕

  6.新疆碧某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神某云计算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3)新民终127号民事判决书〕

  7.李某繁、大安市裕某粮贸有限公司与前郭县徐某米业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吉民终127号民事判决书〕

  8.达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某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初345号民事判决书〕

  9.北京红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海口龙华某百货店、上海寻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案〔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2021)琼73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

  10.浙江盛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株式会社传某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杭州互联网法院(2021)浙0192民初10369号民事判决书、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01民终453号民事判决书〕

  1.圣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与陈某刚、运城晋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816号民事判决书〕

  2.湖北汇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张某扬、湖北志某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01知民初334号民事判决书〕

  3.中国平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临沂市兰山区云某广告设计工作室商业诋毁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75号民事判决书〕

  4.唐山市某协会与长沙顺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76号民事判决书〕

  5.深圳全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名某(广州)有限责任公司等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纠纷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鲁民终1035号民事判决书〕

  6.腾某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深圳市腾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江苏爱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苏民终280号民事判决书〕

  7.行某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厦门固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闽民终1871号民事判决书〕

  8.南京元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西安元某科技有限公司、西安热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陕知民终139号民事判决书〕

  9.桂林零某软件有限公司与小某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小某移动软件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3)桂民终196号民事判决书〕

  10.深圳市长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天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民终4897号民事判决书〕

  11.国某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与国某(大连)有限公司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纠纷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辽02民终6496号民事判决书〕

  12.北京百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大某品牌策划有限公司、济南盛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渝01民初3538号民事判决书〕

  13.北京某艺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某艺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群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23)湘0105民初2875号民事判决书〕

  14.泉州鲤城立某殡仪服务有限公司与泉州市集某殡仪服务有限公司拒绝交易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242号民事判决书〕

  15.宁波同某材料有限公司与日某株式会社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398号民事判决书〕

  1.杭州元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杭州卓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行终132号行政判决书〕

  2.上海倡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罚款及行政复议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2行初506号行政判决书〕

  1.苏某琦侵犯著作权罪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刑终422号刑事裁定书〕

  2.邓某广、颜某姣假冒注册商标罪及肖某成、刘某霞、张某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01知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

  3.郝某臻侵犯著作权罪案〔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23)晋0106刑初116号刑事判决书〕

  辽宁丹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凌海市农某种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青岛连某农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2907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辽宁丹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丹玉405号”玉米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凌海市农某种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授权,以“紫光4号”名称侵害“丹玉405号”品种权,并于2015年被生效判决认定构成侵权;此后,又于2019年、2020年分别以“锦玉118”“安玉13”“丹玉606号”名称继续实施生产、销售“丹玉405号”品种的侵权行为。青岛连某农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是被诉侵权种子的销售商。辽宁丹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凌海市农某种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青岛连某农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以150万元为赔偿基数,以1倍计算惩罚性赔偿)。一审法院认为,无法确定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于是适用法定赔偿判决凌海市农某种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100万元。辽宁丹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凌海市农某种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侵权行为时间长、地域广、规模大,且多次实施侵权、重复侵权,侵权故意明显,侵权情节恶劣,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参考凌海市农某种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认繁育400亩侵权种子能够收获的“丹玉405号”种子的数量及销售毛利,已基本满足辽宁丹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张的150万元赔偿基数,遂按照150万元的赔偿基数及1倍的惩罚性赔偿,改判全额支持辽宁丹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万元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明确惩罚性赔偿基数可以基于在案证据裁量确定,而不能简单以难以精确计算即适用法定赔偿。该案裁判体现了人民法院全面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决心和司法态度,依法降低了权利人的维权难度,有效发挥出惩罚性赔偿的威慑力,切实让侵权人付出沉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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